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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文物点列入申遗预备名单 拍电影需定文保方案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2008年8月26日9:16)

本报讯(记者 张瑾 实习生 董星) 昨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确需利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以免对文物造成破坏。

14处文物点列入申遗预备名单

目前,我市的汉长安城遗址、唐大明宫遗址、鸠摩罗什舍利塔、兴庆宫遗址、天坛遗址、西市遗址、明德门遗址、延平门遗址、含光门遗址、大雁塔、小雁塔、兴教寺、大秦寺塔和清真大寺等14个文物点已经被国家文物局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为了加强保护,确保“申遗”成功,制定《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据了解,我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在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刻画涂画行为明令禁止

在该保护办法中,明确了5类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画、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取石,修剪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工程;其他危害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拍电影必须制定相关环保方案

过去,在我国其他一些地方,因为拍摄电影等原因,对文物或者周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此次,我市出台的这一保护办法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并明确指出确需利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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